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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建會對景美園區做了什麼?
(2009-05-01 04:18:13)[viewed: 1336]
Sub-Category: [Not Categorized]

讓我們來看看原來園區是怎麼「規劃」的
先看看地圖:


黃色的部分是保留區,佔全園區的5%不到。

第一法庭、中正堂叫做「申請區」,申請之後呢?
我們就可以來「推廣文化、藝術、人文、教育等宗旨」(場地使用申請要點第三條第一款

把當年的美麗島大審第一法庭的電視用來播放野鳥保育,介紹台灣的鳥類或是其他藝術活動?
這樣的人文遺跡有需要用來介紹鳥類嗎? 這事實上已經發生了。

接下來看看「徵選區」,當年的汪希苓特區,用來對照仁愛樓看守所的押房。
附私人停車位、家屬可共同生活、套房、書房、廚房一應俱全的「特區」和其他政治犯簡陋牢房的分別,又豈止是天堂與地獄?
而這樣的對比、這樣的歷史要被「徵選」成藝文團體「行政辦公空間」、「小型排練場所」或「創作空間」(註一)?

高等軍事法院要被「租貸」出去,那是不是乾脆請麥當勞進駐算了?

當年的仁愛樓一層洗衣房、燙衣廠、乾洗室、押房、及二層押房等空間,
除了那幾間少的可憐的樣版式押房以外,全部要規劃成「數位設計藝術區」、「創意設計工坊等用途」(第三條第二款
有必要把這些「數位設計藝術」放在這裡嗎?

將原本的常設展換成與「人權」毫無關連的學生畢業展,請問這樣的心態又是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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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一:景美文化園區長期進駐契約

第 二 條  使用用途:
一、提供表演藝術、數位設計或文化創意產業等團隊或個人做為行政辦公空間
二、提供表演藝術、數位設計或文化創意產業等團隊或個人做為小型排練場創作空間
三、提供以服務文化及藝術工作團隊或個人作為行政辦公及育成空間
四、籌辦文化藝術相關之展演及教育推廣活動。
五、與文化藝術或創意產業相關類型之活動,並經甲方核准之使用用途。
http://www.cca.gov.tw/law.do?method=find&id=227
最下面附件內有契約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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